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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夥爭議 |曾約定終生合夥,或未定合夥期限,如何退夥?如何拿回出資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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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夥爭議 |曾約定終生合夥,或未定合夥期限,如何退夥?如何拿回出資額?(上)

  關於 退夥爭議 的部分,常見於退夥金如何計算?取回?的實際問題,之前我們曾以「退夥 | 各合夥人應如何結算財產?」、「合夥投資的事業,如何退夥並請求返還出資額呢?」兩篇文章向大家討論過,以下,我們會繼續整理在進到法院程序中,應如何確保可以取回出資額的步驟。

 

一、退夥爭議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而,退夥意思表示到達他合夥人,於二個月後即生退夥效力

民法第686條第1項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未定有存續期間的合夥,僅需向他合夥人全體為通知退夥的意思表示,無須經他合夥人的同意,即可於通知兩個月後發生退夥效力,而通知退夥的形式,不管是存證信函、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合夥人會議發言(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98號民事判決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6號民事判決)等,皆曾被法院採納。如果,對於合夥關係是否存在有疑慮時,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合夥關係」的訴訟

 

二、請求合夥人偕同進行「結算」

民法第689條第1項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於退夥發生效力的同時,依照民法第689條第1項,須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後續再視損益狀況,返還退夥人之出資,因此,「結算」是「請求返還出資」的必備要件,須待結算完成後,方依序處理返還出資的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6號民事判決)。

  因為退夥程序簡單且無要式規定,較多問題是在合夥人不願意配合辦理結算,導致退夥人無從請求返還出資額的部分!此時,可向法院提起「請求(偕同)辦理結算」的訴訟,讓法院判決他合夥人應協同辦理結算,以利退夥人後續請求出資額。

  附帶說明,若在尚未完成結算,即向法院提起,請求(偕同)辦理結算、並給付出資額的訴訟,部分法院可能會基於結算程序尚未完成,而先下「請求(偕同)辦理結算」的一部判決,待結算完成後,再就合夥財產清算報告,予以進行後續給付出資額的裁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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