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和大家討論關於「雇主未幫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嗣後發生非職災的受傷事故,可以向雇主請求賠償嗎?」的問題。申言之,當勞工因病而無法工作時,現行勞工保險設有普通傷病等給付,提供有需要之勞工申請,然而,如果雇主沒有幫勞工投保勞保,而讓勞工無法享有上開勞保給付的狀況時,勞工可以向雇主請求賠償嗎?
如果勞工是非職災之傷害,住院診療不能工作,而無法領取原有薪資時,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國家為保障勞工權益之故,設有「普通傷害」、「普通傷病」之補助(常合稱為「普通傷病給付」,相關計算方式請參照下述「三、承上,勞工可以如何向雇主請求?」部分),讓暫時無從工作之勞工,能有最基本的收入來源,以確保勞工生活不致陷入困窘。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79)台勞保二字第28314號函見解,普通傷害補助費,必須是被保險人「正在住院治療」的情況!因而,被保險人若是處於門診治療、在家療養的狀況,尚且不符合申請普通傷害補助的範圍。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前段規定,幫勞工投保勞保是雇主的法定義務,且是屬於強制規定的性質!該等義務亦不允許勞雇雙方合意排除!因此,就算勞雇雙方存有合意排除之契約等等證據,雇主依然不可以免除幫勞工投保勞保的義務。
而,如果雇主沒有按法定義務幫勞工投保勞保時,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雇主可能會(1)被處以「勞保保費的4倍罰鍰」(2)必須依照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標準賠償勞工所受之損失。
承上,勞工可以主張雇主未遵守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為雇主違反法定義務,而構成侵害其權利的狀況,此時即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第2項,向雇主請求原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得享有之給付金額。
普通傷病給付金額的計算方式,主要規定在勞工保險條例第33、35條,於被保險人住院診療而不能工作已達4天時開始起算,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最多給付六個月(保險年資已滿一年,最高給付可達十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