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案件

著作權法如何看待「抄襲」、「致敬」、「二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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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如何看待「抄襲」、「致敬」、「二創」?

/圖片來源:freepik.com/
enlightened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和大家討論與「著作權」相關的法律議題,尤其是在談到著作權時,就常會聽到的「抄襲」、「致敬」、「二創」等等問題,不過,著作權法究竟是怎麼樣規範的呢?難道只要說是「致敬」、「二創」,就真的沒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疑慮了嗎?

  因為違反著作權法,不僅會有相關的民事賠償,嚴重時甚至會有刑事責任,所以切勿一時貪圖方便,去侵害他人的著作權!而以下,我們將會和大家討論幾個問題:
一、著作權法怎麼看待「抄襲」、「致敬」、「二創」的行為?
二、覺得自己的著作權有被侵害時,可以如何主張權利呢?

 

一、著作權法怎麼看待「抄襲」、「致敬」、「二創」的行為?

  其實我們無法在現行的著作權法中,找到關於「抄襲」、「致敬」、「二創」的明文規定,因而,上述三個名詞僅是日常生活中,用來提及可能侵害著作權的用語!如果要討論行為有沒有侵害著作權,依然要回歸著作權賦予著作權人的權利是否被侵害而來判斷。

  而依照目前著作權法保障著作權人的權利,主要可以分成「重製權」、「改作權」兩種,以下我們節錄出著作權法的相關條文:

(1)著作權人之重製權:

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重製行為)
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2)著作權人之改作權:

著作權法第28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改作行為)
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因而,討論「抄襲」、「致敬」、「二創」行為,有沒有構成侵害著作權法,就是要判斷行為人有沒有違反著作權人所擁有的「重製權」、「改作權」?依照著作權法第第3條第1項第5、11款規定,重製是以各種方式完成的重複製作物,改作是就原作另為創作。原則上只要涉及到這兩種行為時,都應該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就有可能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狀況。

  所以,不管行為人主張其主觀上是出於向他人致敬、因喜好才會進行二創等等,如果行為已經涉及著作權人「重製權」、「改作權」的領域,在沒有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之下,都有可能會構成侵害他人的著作權喔!

(3)相關的主管機關令函說明:

  這裡我們舉一個例子給大家,曾經有民眾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詢問:「如果只是將蠟筆小新的臉,二次創作在客製化商品上,向蠟筆小新的作者致敬,這樣是否還會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節錄)」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指出:「如明顯運用到蠟筆小新角色造型、寵物小白等美術著作之元素,致可能與原著作產生關連式聯想者,恐仍涉及著作權法『重製』、『改作』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該等利用行為並不會因屬向作者『致敬』即不必取得同意或授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1090320b號

  因此,我們可以知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回覆,也是將「致敬」、「二創」的行為,回歸到著作權法的「重製」、「改作」來做判斷,因此,在從事恐涉及他人著作權的創作時,建議都應該要先與著作權人聯繫告知喔!

 

二、覺得自己的著作權有被侵害時,可以如何主張權利呢?

  如果著作權人認為自己的著作,有被他人「重製」、「改作」的話,依法可以行使著作權人的權利,此時,著作權人需要盡到以下的舉證責任:「(1)檢附相關創作記錄,說明著作的原始性、創作性,或是相關的授權資料等,以證明自己為有權主張著作權之人(2)舉出對方的著作與自己著作間有高度近似性,或是對方有接觸自己著作的事實,且與著作權的侵害有因果關係」來證明對方有抄襲的情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314號民事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著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最後修正日期:202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