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和大家討論有關創業的法律議題,當您終於實現理想,投身於創業之路時,卻苦惱著不知道應該設立怎樣的公司嗎?其實公司制度的選擇,對於後續組織的運作方式、出資者的權益與責任都有著關鍵性的影響,確實是在創業之前需要審慎評估的法律風險呢。
零、公司法中的有限責任為何很重要?
不知道您是否留意到「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都有「有限」兩個字,這裡指的是,股東不需直接地對公司的債權人負責,僅在自身的出資額度內負起清償責任,是有限、且間接的責任,因此,當公司負債時,股東並沒有必須替公司償還全部債務的責任,此有限責任的規範,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股東的權益。
一、設立條件:較為簡便與快速,中小企業愛用!
(1-1)由「一人以上股東」組成:
有限公司,需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這裡指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同時並無最高人數的限制,但股東僅在出資的限度內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
(1-2)較為簡便的「發起設立」流程:
有限公司在設立之初,全體股東需就資本總額、盈餘分派標準、股東姓名、董事人數等等事項(公司法第101條的章程記載事項)做好決定,並經全體股東同意後訂立章程。
於此同時,即需要繳足全部的資本總額,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而股東除了可以用現金出資以外,也可以用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財產(現物)、技術(例如專利權、著作權等)抵充之,但勞務、信用因為難以計算其價值,於是並不包含在其中,另外,此設立登記的資本額並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當以上事項都完備時,後續另需依照公司法第387條,原則上由董事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或是也得委由代理人辦理,但以會計師與律師為限,因而,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算是較為簡便與快速的。
二、組織型態:企業經營與企業所有部分結合
(2-1)股東參與度高:
有限公司的出資者即為股東,全體股東皆為有限公司的意思機關,又,因有限公司沒有類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的組織,因此公司意思的形成,不需經由會議的方式進行,就算是各別徵求股東的意見也無不可。
由股東表決權2/3以上之同意,選任股東成為董事,令董事可執行業務甚至對外代表公司,而董事最少必須設置一人,最多設置三人;另外,沒有執行業務的股東則成為具有監察權的股東,得隨時質詢公司的營業情形或查詢重要文件,但其原則上是沒有報酬的。
由此可見,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經營及決策,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對於公司業務的參與程度可謂相當高!
三、股東地位取得與移轉皆不易
(3-1)原則一位股東均有一表決權
有限公司不論股東出資金額多少,原則上每位股東都具有一表決權,即是可以依照股東人頭為計算方式,但是也可以選擇於章程中明定,以出資金額再行分配表決權讓出資額高的股東享有更大的表決權,因而後續關於有限公司的規定,諸如:股權轉讓、增資減資、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等,都以「股東表決權」代替「股東人數」,作為規定。
(3-2)出資(股權)轉讓不易
若原先出資成立的股東,後續想要退出時,因為有限公司並無退股的規定,僅能透過出資轉讓的方式,將自己的股份移轉與其他人,而有限公司在股權移轉的部分,也設有較為嚴苛的規定,以限制公司股東的組成,主要的方式可以分成一般、法院強制兩種型態。
(3-2-1)一般:依照是董事、股東而有不同的表決權門檻。
因而「股東」:需經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董事」:需經其他股東表決權過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同意門檻之後,不同意的股東具有優先受讓權,在不行使時,視為同意轉讓。
(3-2-2)強制:
(3-3)增減資與變更組織:
有限公司有增資需求時,原則上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下,需經由最初設立的股東出資,若新加入的股東也想加入增資時,則另外需要再經過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的門檻;若是要將有限公司轉換成股份有限公司時,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3-4)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
四、資訊不公開
過去有限公司,依照舊公司法第104條(現已刪除)的規定,在設立登記之後,應發股單與股東,作為股東的出資證明,現在因應公司法第104條已經刪除,僅能仰賴公司核發的文件作為證明,並無嚴格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