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股東,是一個相較於控股股東(主要股東)的概念,指的是持股比例比較少的股東,因為持有的股份不多,於是不管是在股東會、董事會也常無法獲得一定數量的席次,以至於每當面臨公司的重大決策(諸如:營業政策變更、合併、股份轉換)時,往往無法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力。
然而,因為現今的股份有限公司,已形成股東人數越來越多、股份越來越分散的現象了,所以該如何保障少數股東的權益,已經越發顯得刻不容緩!如此除了能夠完善公司治理,給予廣大的投資人一股信心加持之外,更是攸關一個國家的經貿環境,對外資進駐是否足夠友善的問題。
以下,我們將會以107年修正後的公司法,簡要地向各位讀者介紹,公司法中針對少數股東權益的規範!需要注意的是,少數股東權注重是「持股比例」而非「人頭」,因此,條文中常會以一定的持股比例作為行使少數股東權的門檻,當中的比例不必一定須由個別股東來達成,而是,藉可以由數個股東來一同組成。
少數股東權利事項 |
持有持續時間 |
股份數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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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 |
要求繼續六個月以上 |
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
向法院聲請 |
2、少數股東提案權(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 |
無 |
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
無 |
3、請求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會(公司法173條第1項) |
繼續一年以上 |
繼續一年以上 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
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
4、特殊情況下,自行召集股東會(公司法173條第4項) |
無 |
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
報請主管機關許可 |
5、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3項) |
無 |
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
書面 |
6、請求法院裁判解任董事(公司法第200條) |
無 |
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
股東會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裁判之 |
7、請求監察人為公司提起訴訟,追究董事責任(公司法第214條第1項) |
要求繼續六個月以上 |
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
以書面請求 |
8、特殊情況下得為公司提起訴訟,追究董事責任(公司法第214條第2項) |
要求繼續六個月以上 |
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
向法院聲請 |
9、請求董事會為公司提起訴訟,追究監察人責任(公司法第227條準用第214條) |
要求繼續六個月以上 |
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
以書面請求 |
10、特殊情況下得為公司提起訴訟,追究監察人責任(公司法第227條準用第200條) |
要求繼續六個月以上 |
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
向法院聲請 |
11、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財產狀況等特定交易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 |
要求繼續六個月以上 |
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
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向法院聲請 |
12、聲請重整(公司法第282條第1項第1款) |
要求繼續六個月以上 |
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
向法院聲請 |
13、解任清算(公司法第323條第2項) |
要求繼續一年以上 |
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 |
向法院聲請 |
14、聲請法院檢查公司業務及財產(公司法第352條) |
要求繼續六個月以上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 |
向法院聲請 |
15、請求控制公司給付賠償(公司法第369之4條第3項) |
要求繼續一年以上 |
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
無 |
最後修正日期:2021/10/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