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小孩改姓」的法律問題,在離婚後,不僅是關於大人間的事情需要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該如何顧及也是很重要的部分,以下我們將用案例向大家討論幾個相關問題:
阿花與阿明原本是一對人人稱羨的歡樂夫妻,後來因為雙方個性不合,兩人決定協議離婚,將女兒蝴蝶的監護權交由阿花一人行使,而阿明必須每月按時給付蝴蝶的扶養費給阿花。離婚後,阿花還是住在兩人原先的住家,但是有一天,兩人為了女兒蝴蝶的教育費用大吵了一架,阿花帶了女兒蝴蝶憤而就離家出走,從那天起阿明就再也沒有給付過女兒蝴蝶的任何扶養費。
開始獨自生活的阿花,帶著剛升上國小的女兒蝴蝶,過著充實且幸福的生活,但漸漸長大的女兒蝴蝶,發現了自己與其他同學不太一樣,更開始因為同學無意間的言語、或同學無意間對女兒蝴蝶姓氏的批評,而感到自卑,阿花見狀心疼不已,於是希望為了蝴蝶的利益,幫蝴蝶改從母姓,同時請求阿明給付幾年來欠繳的扶養費。
扶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雙方的義務,不會因為離婚而免除一方或雙方的責任,因此如果在離婚後,多是由其中一方來支出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時,這樣子等於讓對方享有不付扶養費的利益(民法上不當得利的概念),此時,實際支付扶養費的一方,即可以向對方請求分擔扶養費。例如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832號、92年度台上字第1699號判決所稱:「倘父母未共同負擔義務,在一方支付全部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後,自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他方請求分擔。」
需要注意的是,不當得利的請求權時效為15年,也就是說,原則上當對方未支付扶養費的事實,還沒有超過15年時,實際上支出扶養費的一方,還是有權利請求的!而,如果超過15年的話,對方就有拒絕給付的權利,因此,在請求時請注意相關時效部分。
依照民法第1059條第2項規定,關於子女的改姓,主要依照其是否成年,而交由不同的人行使改姓的權利,(1)未成年時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而當父母無法達成書面同意時,於有民法第1059條第5項的4款情形時,父母應轉由向法院聲請;(2)成年時得自行向戶政機關申請。
法院會依照家庭狀況、親權行使狀況等因素作通盤考量,依照「子女的最佳利益(包括生活、就學等一切情形)」去判定,以維繫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格發展等權利。
在這個案例中,蝴蝶在社工訪視的過程中,表明了不希望改姓的意願;但卻在開庭的過程中,向法官表示改姓好像也還蠻不錯的。於是後來法院認為,畢竟蝴蝶的年齡尚淺,可能還無法明白姓氏所代表的家庭認同含意,所以並無法明確表達其想法,因此,法院最終駁回了本案例的改姓聲請。
最後修正日期:2021/10/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