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

【勞資事件】安胎假法律權益解析:從案例看孕婦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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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事件】安胎假法律權益解析:從案例看孕婦權益保障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安胎假是法律賦予懷孕勞工的重要權益,旨在保障母親和胎兒的健康。然而,許多勞工對安胎假的適用條件及權益並不熟悉。本文將通過實際案例,解析安胎假的法律規定,幫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關權益。

【案例事實】

小美是某科技公司的員工,懷孕五個月後因醫生診斷胎位不正,建議她休息並避免高壓工作環境。小美向公司申請安胎假,但公司以「工作人手不足」為由,要求她繼續工作,並表示如果她堅持請假,可能會影響她的年度考核和未來升遷。小美因此陷入兩難,不知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相關規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6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9條

前三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案例分析】

一、安胎假的要件:

(一)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懷孕的勞工如果經過醫師診斷,認為需安胎休養,只要有相關的診斷證明書,就可以向公司聲請安胎假。

(二)  並且,公司不能拒絕員工請安胎假,也不能因為員工請了安胎假,而給予不利益的考績、減薪等不利處分

二、如果公司不給我請安胎假,或是直接把我資遣,該怎麼辦?

(一)  如果公司拒絕批准員工的安胎假,或是因為安胎假而影響考績、薪資,小美可以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6條、第29條,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以及精神慰撫金

(二)  若公司因此解雇勞工,那勞工也可以依法提出不當解雇申訴,要求復職或賠償該段時間應給付的薪資

(三)  而公司也會被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科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喔!

三、那安胎假總共可以請幾天呢?

(一)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安胎假的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又依照同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住院的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二)  所以!安胎假最特別的情況,可能請到一年喔!不過這個住院的傷病假,還包含了因為其他原因導致住院的傷病假,所以如果前一年度有因為車禍或其他原因導致住院,那隔年度的安胎假就需要與前年度的住院傷病假合併計算,不能超過一年喔

四、那安胎假是有薪水的嗎?怎麼給薪才合法呢?

(一)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一年內的傷病假沒有請假超過30天的話,就是以半薪計算喔

(二)  即便勞工保險同時也有理賠,那雇主需要給的薪水,也只需要連同勞工保險理賠金合計,有給到半薪就可以喔!

【結語】

安胎假不僅是孕婦保障自身健康的基本權益,也是法律賦予勞工的重要休假權。雇主應尊重並理解勞工的需求,不應以工作需求為由剝奪其權益。如果您在工作中面臨類似困境,請務必記住,您有法律保障的權益,並可以依法行使這些權益。若需要進一步的法律協助,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將竭誠為您提供專業建議,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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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1.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勞上字第 56 號民事判決

2.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

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36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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