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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事件】《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法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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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事件】《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法介紹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我國近年來詐欺案件層出不窮,為因應此現象,政府於2024年7月12日正式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大幅強化防詐措施,除了提高詐欺罪的刑度,同時也為了擴及抓到幕後黑手,而有一些配套的減刑或免除其刑的措施,本文帶您來瞭解。

一、修法方向主要包含以下幾點:

(一)強化跨部門合作與持續監控

1.內政部、法務部、金融監管機構等多個部門共同協作,建立更加嚴格的跨部門防詐機制,並針對未遵守防詐義務的機構,實施高額罰金處罰,甚至可持續罰款直到業者改善​。

2.電信業者須加強實名制管理,並與主管機關合作,限制或停止提供給涉案用戶的服務。此舉特別針對國際漫遊用戶,要求核實其身份及出入境狀態,減少跨境詐欺​。

(二)金融機構與數位平台的防詐義務

1.金融機構和虛擬資產服務業者須採取更加嚴密的客戶身份驗證措施,並建立與司法警察機關的聯防通報機制。在發現異常帳戶後,必須及時凍結資產,並協助司法機關進行後續處理。

2.同時,數位經濟產業,包括網路廣告平臺、電商業者和網路遊戲業者,也被賦予防範詐欺的義務,要求他們驗證廣告主及用戶身份,防止其服務被濫用於詐欺犯罪。

(三)刑責加重與沒收擴大

1.新法對於詐欺犯的刑責加重,最高可判1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處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

2.此外,為了減少詐欺犯罪的經濟誘因,本條例擴大了對不法所得的沒收範圍,確保犯罪者無法從中獲利

二、修法前後的刑責比較:

(一)刑度比較:

1.修法前,詐欺集團不分規模、犯罪所得,所適用的法律一律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法定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但修法後,依據犯罪金額不同,而有不同程度的法定刑,如圖:

3.除了犯罪金額不同,本條例還增訂了加重詐欺罪的再加重事由

(1)詐防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如果3個人以上的詐欺集團,同時又有構成刑法第339-4條所定其他任一款加重事由,「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那刑法第339-條的刑度就會從原本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再加重二分之一。

(2)詐防條例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如果3個人以上的詐欺集團,在國外設立詐騙機房對我國人民施詐,刑度也同樣會加重二分之一。

(3)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的頭頭,則會被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

(二)處罰對象的擴大:

1.我國刑事責任原則以行為人為處罰對象,但本條例第45條,特別將法人、雇主同納為處罰對象,原因是法人與雇主負有監督及防止的底下員工違法的責任

2.但如果法人跟雇主都已經有盡到監督、防止的責任,就例外不予處罰。

(三)衍生的影響:

1.本條例以詐取金額作為刑責的判斷標準,大幅提高詐欺罪的刑度下限,會直接影響到檢察官能不能給予緩起訴處分,也會影響到法官能不能給予緩刑判決

2.所以將來訴訟策略上,除了原本的詐欺主觀要件,在集團裡的角色定位、詐取的金額多寡,也變成訴訟攻防的關鍵之一。

三、修法後新增的減刑或免刑事由:

本條例為了遏阻詐騙集團,並鼓勵行為人知錯能改,以自首/自白的時機點不同,而有不同的減免程度。

四、修法後假釋事由較嚴格

(一)刑法規定,一般假釋要件是只要有期徒刑服刑超過二分之一刑期、累犯服刑超過三分之二刑期,就有機會可以假釋。

(二)但本條例將詐欺犯罪的假釋要件限縮到,有期徒刑必須服刑超過三分之二刑期、累犯必須服刑超過四分之三,才可以聲請假釋。

【結語】

此次修法大幅提升了對詐欺罪的刑罰,尤其對於組織性詐欺集團的懲罰更加嚴厲,同時減少了緩刑和緩起訴的可能性。這意味著,詐欺犯罪的辯護策略將需要更加審慎和專業的應對,面對如此複雜的法律變革,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擁有豐富的經驗,能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諮詢與辯護服務,確保您的權益獲得最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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