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合作刊文/離職時刪除公司電腦資料,可能觸犯妨害電腦使用罪!

2021/6/8733

案例

A是一家科技公司的經理,為了怕離職之後,個人資料會被不當外洩,因此使用軟體,將公用筆電中的資料完全清空。之後,公司眼見過往的研發專案竟然都被A擅自刪除,導致營業利益遭到重創,公司決定追究A的法律責任[1]。此時法院有可能會如何判定A的法律責任呢[2]

註腳

  1. [1] 案例改自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1456號刑事判決
  2. [2] 本文相關內容曾刊於王瀚誼律師事務所(n.d.),《離職時刪除公司電腦資料,恐觸犯妨害電腦使用罪!》,由作者增修後授權法律百科刊登。
本文
員工離職時擅自刪除公司電腦資料,有可能會觸犯什麼罪名?
員工於工作期間因業務需求所產出的電腦資料,除非與公司有特殊約定[1]的情形,否則該電腦資料的權利原則上屬於公司所有,例如資料的智慧財產權歸屬於公司[2],檔案本身的所有權也屬於公司。所以如果員工在離職時,擅自刪除公用電腦中因為工作所產出的資料,即是侵害公司對於檔案本身的所有權,有可能有刑法第 359 條[3]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的刑事責任,而被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