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讀者張小姐問:

  您好,最近我想和我老公離婚,我們雙方已經和平地談好了,想用協議離婚的方式,終止我們兩方的夫妻關係,我想請問離婚協議書,如果我們想要先自己草擬的話,應該怎麼寫比較好?

律師的回答:

  因為離婚涉及到子女權利義務的歸屬、夫妻間的財產分配,因此於子女、夫妻雙方財產兩者,就是很重要的事項,建議張小姐於子女的部分,需明定好監護權、贍養費、訪視權等;而財產的部分,則需清算好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財產認定,以避免後續不必要的紛爭。

  建議讀者張小姐在自擬的過程,應謹記上述各項目,而非草率地分配,甚至於在剩餘財產的計算上,可能會涉稅務、房地產估價而過於複雜、或是子女的權利義務無法和平分配時,委請專業律師協助都有其必要。

讀者陳先生問:

  不知道為什麼,晚上很常聽到隔壁鄰居敲敲打打的聲音,這現象已經持續十幾年了,但我想說只有晚上有聲音的話還算可以忍受,所以就沒有太在乎,只是沒想到,最近他們家從早到晚持續敲不停,我向他們反映,結果他們說我這麼多年都沒有意見,早就超過法律上的時效,而無法再向他們主張了,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的回答:

  消滅時效的規定,是界定出一個請求權可以行使的時間,如果超越了該期限,該請求權就會消滅,也就是說,法律認為既然你有權利,但卻大意而不行使,就沒有受保障的必要,也不必讓事實長期陷於一個可能隨時變動的狀態。

  然而,依照請求權類型的不同,會有不同的時效規定,最常見的為民法第125條、第197條,而關乎時效規定時,起算的時點如何定義,就很重要了。今天陳先生長期受噪音侵害的狀況,雖然從十多年前就已經開始,然而,因為該侵害的狀態為一『持續的侵權狀態』,因此,此時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會隨著損害存在而『不斷持續發生』,而不會罹於時效。

讀者馬先生問:

  我是一位按摩師傅,最近在找工作,去面試了一家養生館,與主管也談得很開心,但沒想到對方後來跟我說,因為前陣子新聞上常報導一些按摩師的性騷擾事件,於是他們養生館認為找女性按摩師比較符合應徵需求,男性按摩師就是找來聊聊認識一下而已,請問這樣是可以的嗎?有沒有性別上的歧視?

律師的回答: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當中明訂雇主不得因為性別,而對求職者存有差別待遇,雖然該條存有一項但書,若該工作僅適合特定性別者,則為例外。

  馬先生您的面試官對新進人員自有主觀的考量,但不能讓性別成為差別待遇的主因,何況馬先生您應徵的按摩工作,應非屬僅特定性別才能擔任,除非該項工作有強烈保障女客戶隱私的需求,而具有性別的限制,否則面試官可能會因為違反性平法,而被裁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讀者江先生問:

  您好,前一陣子我買了一棟房子,起先是受預售屋廣告所吸引:「坐擁山林天海一線,成就麗緻非凡人生,附設美式健身房、韓式男女三溫暖、日式露天溫水游泳池等休閒設施。」於是便用多年以來的積蓄,買下了這個建案的其中一房。

  沒想到我後來發現,預售屋的廣告根本是假的,我的新房子根本沒有健身房、沒有三溫暖、更沒有溫水游泳池,代銷公司卻說廣告僅為示意,不保證百分百雷同,但我真的覺得自己好像被騙了,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的回答:

  讀者江先生您的問題,涉及該建案的廣告是否成為您與代銷公司當初約定中的一部?如果該廣告構成您雙方的契約內容的話,房產公司才會因此負起部完全給付的違約責任。但現在實務上也常引用消保法22條,督促業者需對因信賴廣告而為的交易的民眾負責,申言之,重點即在於,江先生您是否的確是因受廣告吸引,而以廣告為基礎向代銷公司洽談買賣,若是,則該廣告極可能成為您雙方房屋買賣契約的一部,代銷公司應負起相關責任,就短少的設施而言,應可認屬民法354條之瑕疵,而可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該買賣契約。

讀者江小姐問:

  您好,上個月我租的套房漏水了,因為房東出國的原因,我想說就先自己請師傅來修,而沒有聯絡她,後續我向房東請求修理的相關費用,但她卻拒絕支付,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的回答:

  江小姐如您未與房東就修繕事項有事先約定,依照民法第430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因此,承租人若遇房屋有修繕必要時,應先定一定期限催告房東修繕,若遭房東拒絕,承租人始據此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今天江小姐未盡到事先催告的義務,即無法依照民法第430條自行修繕。但,若該漏水的事由,不可歸責於您,此時即可能嘗試類推民法第267條但書規定,向房東請求修繕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或是從租金中扣除之。

讀者吳小姐問:

  您好,我是一個樂團的主唱,最近我們樂團向台北市政府申請成為街頭藝人,但是卻被審議的委員認為,我們的表演品質不佳,唱功、舞台魅力都需要再加強,我們不符這個規定,請問可以怎麼向政府機關主張?如果先自己表演會違反什麼法律嗎?

律師的回答:

  依照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第4條規定,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活動許可證,並經專家的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取得街頭藝人執業的許可證照,如果申請者對審查的結果不服,可向原機關提出申復,若還是對審查結果不滿意,則可以向該主管機關上級提起行政訴訟。

  因台北市的街頭表演採取『審查許可制』,直言之,若在還沒有取得取可即於街頭上表演的行為,可能觸犯了道路交通管理法第82條第1項第3款:「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第9款:「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的規定,而會被處以1200元到2400元的罰鍰。

讀者馬先生問:

  兩年前,我和朋友簽訂土地買賣的預約,我們就地號、價金數額、給付日期已經有清楚約定,並講好在今年我必須要付清尾款,他同時就會把土地移轉登地給我,但沒想到他竟因為地價已經上漲,而主張當初定的僅是預約,因此拒絕移轉該筆土地,請問我應該怎麼辦?

律師的回答:

  『預約』是為了未來訂立本約而先行訂立的契約,僅有督促對方進行磋商而訂立本約的效力,雖民法無明文規定,但因常久以來之慣行,實務上皆承認其存在。另外,關於『本約』的規定,係規定於民法第153條,如果當事人就契約的必要之點(諸如標的物、價金、數量、日期等),達成意思表示合致時,契約即為成立。

  而兩者的區別,應就契約的『實質內容』為判斷依據,並非就名稱即可強制區分。今天馬先生您若就地號、價金數額、給付日期等契約必要之點,已經有意思表示的合意時,此時就算名稱為預約,於實際內容上也應可肯定已經具有本約的效力,因而,您應可據該契約主張對方具有移轉土地的義務。

讀者李小姐問:

  我去面試的時候,面試官問我星座是什麼?有沒有男朋友?未來有沒有結婚生子的計畫?我老實地回答了,目前有一個穩定以結婚為前提交往的男友,沒想到他竟然以我之後可能會懷孕的理由,認為我不適任此項工作,請問面試官這樣不會很不合理嗎?

律師的回答: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員工的種族、年齡、語言、婚姻、性傾向等,都不可以構成雇主歧視員工或求職者的理由,因此雇主可針對個性、未來職涯規劃發問,以作為用人參考,但是諸如:吸毒檢測、信用紀錄、基因檢測、懷孕計畫等問題即是雇主在面試時不可以問的,以免變相地形成就業歧視。

  因而李小姐所遭遇到的情況,詢問星座是什麼?有沒有男朋友?未來有沒有結婚生子的計畫?該面試官已經違反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如果送經審查評議會評定,肯認存在就業歧視行為,即可能可對雇主開罰30萬~150萬元的罰鍰。

讀者謝小姐問:

  最近有法律糾紛,朋友建議我要寫存證信函,但我不知道存證信函是什麼?確切要怎麼寫也不是很清楚?

律師的回答:

  在可能會發生法律糾紛的前夕,寄發存證信函以表明自己立場,就是很常見的方式,然而存證信函不必然全部具備法律效力,換言之,不代表寫在上面的話,就會立即生法律上效力,有可能僅是代表「對曾經表明過的立場有個證據」,方面日後在訴訟上有所主張而已。

  如果有必要,洽詢過律師及專業意見後,讀者謝小姐可親自至各地郵局、郵局線上網站取得存證信函,填寫時請將事發的人、事、時、地、物與事證標註清楚,內容務必簡明扼要,切勿無端冗長,屆時郵局會將內容完全相同的副本留在局裡備存,並且在上頭註明「發信日」、「發信內容」,您即可以用存證信函作為曾經提出過該主張的證據。

讀者徐先生問:

  最近為了優惠,填了一些資料,辦了一些新公司的會員,沒想到開始很常接到車貸、信貸、典當的推銷電話,我想問,最近政府不是有個資法嗎?那到底可以保護我什麼?不然現在這種會員個資,豈不是都被企業拿去亂用了嗎?

律師的回答:

  根據個資法第5條、第20條規定,不管是公務機關、一般公司企業,皆應基於合法的特定理由,始得蒐集或使用個人資料,並且需得到當事人的同意,才得於不逾越特定目的、且在必要性的範圍內運用個人的資料。

  因此,建議讀者徐先生,若對個資的使用上有任何疑慮時,可向取得您資訊的公司,主張將資訊下架、修改的權利,此外下次在簽屬任何資料,也應仔細了解對方使得資料的用途與目的,避免自己的個資被誤用或非法行銷,以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