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讀者蔣小姐問:

        律師你好,我有投保住院險,近期住院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沒想到保險公司說,因為我都未繳費,保險契約已經沒有效力,所以拒絕理賠!但是,我印象中都沒收到繳費單,請問應該怎麼辦?

律師的回答:

  依據保險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當保戶未繳保險費時,於保險公司繳費催告送達要保人的30天後,保險契約會失去效力,而你所提「實際上未收到繳費單」的狀況,可能代表保險公司的催告可能有未確實送達的狀況,所以建議您可以向保險公司詢問看看,當時催告通知是以何種方式寄送?又是寄送到哪裡呢?以確保您的權益。

  另外,保險法第116條第2項於111年11月剛修正不久,讓被保險人也應一併收受保費催繳通知,因此,若您保險契約11111月後,仍存有保費未繳的狀況,也可以向被保險人詢問看看,是否有收到相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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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江先生問:

  律師您好,我收到地檢署寄來的入監執行通知單,但是最近因為家庭因素有發生一些狀況,我還沒有辦法這麼快離開家裡,想請問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暫時延後執行日期?

 

律師的回答: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者。二、懷胎五月以上者。三、生產未滿二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因此,如果是精神狀態嚴重不佳、懷有5月以上的身孕或剛生產完不久、因疾病入監恐有危害生命之可能的情況,是符合申請停止入監執行的資格。

  若江先生您因為家庭因素,而無法及時到案執行時,必須是在符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7條的條件下,可由您本人、法定代理人、配偶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例如:醫生診斷證明書等),填寫刑事暫緩執行聲請狀(可參考:桃園地方檢察署,請求 (停止、延期)執行聲請表),向地檢署提出聲請停止執行。

讀者邱先生問:

  律師您好,我父親原有一些土地(土地謄本上寫著農牧用地),民國98年父親去世後,我和我哥、我妹就繼承了父親的土地,當時每個人都各有1/3的土地持份,後來我哥和我妹就在民國101年,將他們的持份賣給其他人,因此現在我必須和其他陌生人共有我父親的土地,只是最近我想擴張家族裡農業的規模,但在土地要和他人共有的情況下真的很不方便,因此,我想請問可以向法院請求分割土地嗎?

 

律師的回答:

  邱先生您好,如果您考慮要將耕地分割的話,原則上,耕地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設有分割面積至少0.25公頃的限制,因此,耕地必須要在分割前,確保每筆土地在分割後的面積都可以達到0.25公頃。

  而,邱先生於民國98年因繼承取得父親土地的部分持份,於民國101年因為家人出賣土地持份,而與其他人共有該筆土地,此時,可參考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的例外事由「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而因為您的共有關係是發生於民國89年1月4日之後,因此並無例外事由的適用,因此在分割時,需要留心依法最低0.25公頃的限制。

讀者陳先生問: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家中有一塊從祖父母時代就遺留下來的農地,在他們都還身體健康時,會在上面種稻、花生、高麗菜等等,而這幾年祖父母已經過世,身為後代的我們雖然繼承了農地,但是沒有要繼續務農,請問可以將農地平均分配給我們兄弟姊妹嗎?

 

律師的回答:

  陳先生您好,如果您考慮要將農地分割的話,首先要看您所說的農地性質為何?是農業用地?或是耕地?詳細資料您可以參考土地謄本上的土地使用類別,這兩者的差別在於,耕地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原則上有分割面積至少要0.25公頃的限制,因此,耕地必須要在分割前,確保每筆土地在分割後的面積都可以達到0.25公頃才行。

  而,陳先生今天是因為繼承而獲得土地,此時,可以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的例外事由,若您是於民國89年1月4日(農業發展條例施行日)之後所繼承的耕地,才例外可以不受上述分割後面積需達到0.25公頃的限制,而可以將共有的耕地分割予您們兄弟姊妹間各自單獨所有。

讀者劉小姐問:

  律師我想請問,在法律上我可以和我先生分居一段時間嗎?最近家裡發生了很多事情,我實在無法假裝若無其事地面對他,我需要一個人靜一靜的時間,請問我可以有要求分居的權利嗎?或是一定要離婚才能分居呢?謝謝您!

律師的回答:

  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因此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夫妻間具有共同生活與相處的義務,這些正當理由包括:職業上的差旅、赴國外長期進修、疾病需要住院治療等等。

  若對方不履行同居義務時,可以依照家事事件法第74條、第98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履行同居義務,但是實際上因為涉及人身自由,因此難以要求對方實際履行,也不得直接強制執行,但是情況若已經達到接近惡意離棄的情況時,拒絕同居甚至還可以構成民法第1052條的判決離婚事由。 

讀者吳先生問:

  最近和另一半談不攏要離婚了,我們雙方都有了共識要坐下來談,連離婚協議書都簽好了,但沒想到對方卻突然反悔,說我們的離婚無效,而且證人也和當初結婚的證人不同,所以我們沒有離婚成功,我想請問應該怎麼辦?

律師的回答:

  依照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離婚需要寫成書面,並經兩位證人簽名,且向戶政機關登記,才是合法有效的離婚喔,若只是簽署好離婚協議書,還沒有去戶政機關登記離婚的話,則尚未跑完離婚流程喔。另外,結婚與離婚證人不用相同沒有關係,只要是在場聽聞或見證雙方有離婚真意的人即可。

讀者江小姐問:

  我老公長年都在做投資,不管是選擇權、期貨、期權、機器人選股...有的沒有的他都做!只是最近不是有疫情嗎?美股啊、陸港股在前一陣子很不穩定,我看我家老公這樣有點擔心,何況半年前,我們才一起合買了一棟養老宅,想說要給長輩安家之用,但如今我真的很擔心他的財務狀況,他又堅持不告訴我,婚姻都快要破裂了,請問我可以怎麼辦?

律師的回答

  如果您雙方於婚前未就財產制有過約定,依法是適用法定財產制,也就是夫妻對各自名下的財產可以自由使用、處分、收益,而不受他方的干涉、也不用替對方清償任何債務,但是另外設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保障於婚姻關係中,付出較多家事勞動、而於經濟上較弱勢之一方的權利。

  因此,雖然婚後的財產仍為各自所有,但是為了維護剩餘財產非配請求權的分配基礎,民法於第1122條規定,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也是避免對方隨意處分財產,令後續的請求權落空,因此得以請求對方負起報告義務,如果對方拒絕時,可以向法院起訴,甚至依照強制執行法請求執行。

讀者陳先生問:

  律師您好,我前陣子和我的未婚妻在關島辦理了婚禮,也辦理了登記,但是如果後續要離婚怎麼辦?難道我們還要跑到關島離婚嗎?在台灣離婚可以嗎?

律師的回答:

  若於外國辦理結婚,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因此,您雙方可於關島離婚,也可於台灣本地離婚。

  但是在台灣離婚,必須要看您雙方先前是否有辦理結婚登記而定,若您之前僅於國外辦理結婚,而未在台灣登記的話,因為台灣戶政無您雙方的結婚資料,因此此時必須先補辦理本國的結婚登記,才可以辦理離婚登記喔,這樣子才可以解除您雙方的婚姻關係。

讀者黃小姐問:

  律師您好,我前陣子才剛和未婚夫在沖繩完成了婚禮,但想到台灣結婚需要辦理登記,請問這樣子的話,我們還要在台灣再結一次婚嗎?我怕先前的會不成立。

律師的回答:

  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在台灣結婚必須辦理登記,但若是但若是在國結婚,且依照外國法若您們的婚姻已經成立,就算後續沒有回台灣登記,台灣這邊也會承認您們婚姻的效力喔。

  所以讀者黃小姐您不必太過擔心國外的婚姻不會被台灣所承認,但是若後續在台灣生活,若涉及稅務等夫妻相關權益時,有台灣的結婚登記會更方便喔!因此為了確認婚姻關係,可以檢具外國政府的結婚登記文件、或相關受託團體的結婚證明,並在上頭註明「符合行為地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