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對方簽約後反悔,有成立背信罪嗎?
MAR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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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簽約後反悔,有成立背信罪嗎?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對方簽約後反悔,有成立背信罪嗎?」的法律問題,其實單純依照背信罪字面上的想像,許多人可能會認為「單純不履行契約」的行為,因為不履約已屬違背信用,所以即會成立刑法上的背信罪!不過,刑法上的背信罪實際上跟大家想的並不太一樣。

  之前就曾有新聞「簽下和解書竟不履行!告他背信!檢察官:不會成立」報導過類似的問題!以下,我們將會向簡要地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刑法背信罪:

可點選以下連結,快速進入問題部分:
一、什麼是刑法上的背信罪?
二、關於適用背信罪的常見案例?
三、對方簽約後反悔,有成立背信罪嗎?

「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了什麼?
JAN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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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了什麼?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介紹,關於「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院於110年11月19日,完成跟蹤騷擾防制法的三讀程序,並將於公布後的6個月施行,因而,以下我們將以行政院所公布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總說明」,來向大家討論「跟蹤騷擾防制法」的內容,惟,後續仍以正式公布的條文為主。詳細請看我們以下說明:

一、 針對無特定關係他人之跟蹤騷擾行為,有設專法規範的必要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罰則過低)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僅針對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僅限於家庭成員)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刑法第150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JAN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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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50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關於「刑法第150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的法律問題!其實多人圍毆打架的行為,主要會與刑法第150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相關,而因為近些年來群聚鬧事、圍毆打群架的事件不斷,立法院就曾於109年1月15日修正該條文,以求更能因應社群而衍生的妨害社會秩序行為。

可直接點選連結,快速進入問題部分:

舊刑法第150條有什麼問題?
新刑法第150條修正了什麼呢?
新刑法第150條相關法院見解?

釋字第812號,宣告「強制工作」違憲
DEC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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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812號,宣告「強制工作」違憲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關於「釋字第812號,宣告『強制工作』違憲」的法律問題,之前我們曾在「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後應『強制工作』,是否有違憲?」一文中,討論過強制工作的性質以及相關爭議,有興趣的讀者可以點開上述連結看文章。而以下,我們將會針對釋字第812號的內容進行討論:
一、釋憲標的
刑法第90條第1項、第2項前段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
二、釋憲基準採擇
  強制工作涉及憲法第8條之人身自由,於法務部設置之勞動場所內執行受處分人與社會隔離,其所受之處遇與受刑人幾無二致(保安處分執行法第15條第1項、第21條、第52條至第63條規定參照),已對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造成重大限制。是其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應採「嚴格標準」予以審查。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後應「強制工作」,是否有違憲?
NOV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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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後應「強制工作」,是否有違憲?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後應『強制工作』是否有違憲?」的法律問題,其實司法院大法官於今年10月12日才就「刑法第90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等規定是否有違憲之虞進行討論,而相關的結果將在12月中旬左右公布(詳參司法院大法官網站新聞稿:「強制工作釋憲案辯論終結,一個月內將指定公布解釋日新聞稿」。

  因此,今天我們主要是透過稍加整理相關條文規定、與過往的大法官解釋,來向大家簡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強制工作的問題,並附帶提及最新的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詳細部分請看以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