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的近期實務見解」,之前我們曾以「刑法第150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一篇文章,向大家初步簡介該條文的修正狀況,當時也向大家稍微提到,該條文在修法過後仍遺有相關爭議,尚待我們後續持續追蹤,而這也就是本篇文章的目的!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如何解釋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供出毒品來源讓檢警因而破獲,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的法律問題,主要會著重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因而查獲」的要件要如何解釋?此關乎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後,得否順利減輕或免除其刑,對於被告的權利影響可謂甚鉅。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一、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的性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計算『因內線交易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的方式?」的法律問題,因為影響股價的因素眾多,所以應採取何種標準來計算內線交易的獲利,進而影響行為人的刑期長短,就成為審判實務上的難題,有鑑於此最高法院於110年1月27日,做出「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裁定」以討論這個問題,以下我們將向大家簡介該裁定的內容:
壹、裁定所討論的法律問題:
一、問題一: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如何計算?
二、問題二:承上,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否應扣除證券交易稅及證券商手續費等交易成本?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違背建築術成規罪的規範對象?」,相關問題主要會涉及刑法第193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的解釋,因為工程案件的參與人數眾多(承包商、技師、建築師、工地主任、監造人等),所以具體應該如何認定該條的規範對象,更是當中重要的問題,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說明: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對方簽約後反悔,有成立背信罪嗎?」的法律問題,其實單純依照背信罪字面上的想像,許多人可能會認為「單純不履行契約」的行為,因為不履約已屬違背信用,所以即會成立刑法上的背信罪!不過,刑法上的背信罪實際上跟大家想的並不太一樣。
之前就曾有新聞「簽下和解書竟不履行!告他背信!檢察官:不會成立」報導過類似的問題!以下,我們將會向簡要地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刑法背信罪:
可點選以下連結,快速進入問題部分:
一、什麼是刑法上的背信罪?
二、關於適用背信罪的常見案例?
三、對方簽約後反悔,有成立背信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