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

配偶遺產繼承 | 可以比子女早先分得一半嗎?
NOV
21

6038
NOV 21 6038

配偶遺產繼承 | 可以比子女早先分得一半嗎?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 配偶遺產繼承  的問題,在另外一半過世時,配偶對於遺產的權利,和其他子女一樣嗎?大家常常聽說的「配偶可以先分得一半,再由子女取得另外的一半」這是真的嗎?以下,我們將會用實際的案例,來向大家討論這個問題。

【 配偶遺產繼承 相關案例】

  A和B在民國67年2月12日結婚,兩人育有五位子女,因B在110年6月19日死亡,B有一些房屋、土地、存款等遺產,A便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的訴訟。請問就A和五位子女之間,應如何繼承B的遺產呢?法院會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呢?

一、 配偶遺產繼承 的法律規定: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關於配偶遺產繼承的問題,遇到另外一半過世、夫妻間又沒有另外約定財產制的狀況,此時,配偶針對另外一半的遺產,可能同時會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繼承人繼承權」兩種權利可以行使!也就是說,配偶可以同時透過「前夫(妻)」、「繼承人」兩種身分,來主張依法取得遺產。

  然而,這兩種權利應該如何一起行使呢?依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73號民事判決指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配偶對其他繼承人的債權,與「繼承人繼承權」兩者,皆為各別存在、不同的請求權。

  因而,相對而言,這對於其他繼承人來說,即是在「遺產權利」外,另增加「夫妻剩餘財產債務」,也就是說,繼承人於分割遺產時,皆需再注意保障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此時,依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5號民事裁定,通常會先將「夫妻剩餘財產」扣償予配偶後,再就剩下的遺產數額,進行後續的遺產分割程序。

二、法院如何看待這個案例:

(1)第一:剩餘財產分配

  法院依照B死亡時,A、B的婚後財產差額半數為4,321,853元,於其他子女均未有爭執下,認定A有權依照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取得4,321,853元。

(2)第二:遺產分割

  法院先將B的遺產數額,扣除上述剩餘財產分配、喪葬費用後,剩下的部分,再依照A與五位子女共六位繼承人,以除以六的均分方式,讓每人獲取應繼分遺產

三、此類 配偶遺產繼承 案例,可以注意的事項:

(1)配偶一定就先拿一半的遺產?

  依照我們上面的說明,我們可以知道配偶遺產繼承,配偶一開始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夫妻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的半數,而非「遺產數額」的半數,因此,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必須要依照夫妻雙方婚後財產數額而定,無法當然地主張要請求遺產數額的一半。

(2)配偶和其他繼承人分割遺產的比例?

民法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再者,於後續遺產分割程序中,配偶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因屬當然繼承人,繼承的比例會依照繼承順位的不同,而和其他繼承人按不同比例來分割遺產。因此,綜合上述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後續的遺產應繼分,配偶取得的遺產,是有可能於最後結果上,超過遺產的半數的。

 

 

 


相關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