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出貨了卻遲遲收不到貨款,應該怎麼辦?(上)
JAN
25

1953
JAN 25 1953

出貨了卻遲遲收不到貨款,應該怎麼辦?(上)

/圖片來源:freepik.com/
enlightened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出貨了卻遲遲收不到貨款,應該怎麼辦?」的法律問題,許多代工生產方與商家與間的貨物往來事宜,需仰賴於穩定供貨品質與長期需求間的關係,而如果代工生產方於出貨後,商家因景氣不景氣、經營不善等原因,一直未給付原有之貨款時,有什麼樣的方法可以請求對方給付的嗎?


可直接點選連結,快速進入問題部分:


一、依照合約內容,決定請求項目與時點:

  首先,必須依照雙方合約內容決定代工生產方可以請求貨款的項目與方式,通常需要確定給付貨款的時點、是否另有相關貨品保固等等的條款,來確定出代工生產方具體可向商家請求給付貨款的時間點,尤其,確定給付貨款的時間點,因為關乎消滅時效的起算時點(詳下述「二、」部分),更是需要注意的地方!

二、對方不理會時,您可以先這樣做:

(1)留存相關向對方請求支付款項之證據

  如果給付貨款的時間已經屆至,代工生產方即有權利向商家請求給付貨款(以通訊軟體、郵件往來、甚至存證信函等形式),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這裡代工生產方得請求給付貨款,是有相關法律規定的時效限制(消滅時效)的,除非是遇到對方承認貨款的狀況,否則若代工生產方未遵守相關時效時,商家是有權利拒絕付款的,因此,代工生產方若常遇被積欠貨款之問題,應關心相關貨款逾期給付之期間,避免後續被依逾越時效而拒絕付款。

(2)關於貨款消滅時效的計算:

民法第127條第8款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承上,相關法律規定的時效限制(消滅時效),主要規定其中有民法第127條第8款中,於此類給付貨款案件中,若貨款被法院認定為屬「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時,代工生產方需在得請求貨款(通常以可以請款時點或契約約定時點)的2年內,向商家請求支付貨款,無從享有一般貨款較寬之15年的期間,因此,此種給付貨款的案件,民法第127條第8款的短期消滅時效事由,即常成為商家主張拒絕給付的理由。

  而關於民法第127條第8款的認定標準,依照過往與現今之實務見解,大約有以下兩個標準:

(A)採形式標準之廣義解釋:

  1. 商人所供給之商品代價,係指商人所供給其所從事營業項目之商品之代價而言。而所稱商人,舉凡販賣商品之人,即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150號民事判決
  2. 所稱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凡供給上開商品、產物之人,即足當之。而受商品、產物之人,並毋須具備何種身分或資格。(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09號民事判決

(B)非營業登記項目之商品,應具平日慣常性:

  1. 商人若為依其營業登記項目所供給商品之販賣,自可推定屬其日常頻繁之交易行為,因而賦與較短時效;惟若商人所供給販賣者非其營業登記項目之商品時,能否認定為其日常頻繁之交易行為,即非無疑,倘不具有平日慣常性,即無從認為屬日常頻繁之交易,進而適用上開2年短期時效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判決

三、不得已時,有下列程序可以使用:

  最後,如果對方真的一直拒絕給付貨款,代工生產方當無遲遲等待的理由,此時,如果雙方就原先貨款簽有本票時,可以依照本票裁定的程序處理、抑或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都是相較於動輒提起訴訟,更為簡便省時的方式。

 

 

 

  1.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2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判決